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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孙某盗窃罪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

作者:苑海森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0 浏览量:0

    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个人隐私,本辩护意见书中的被告人姓名为化名。因被告人已构成盗窃罪,辩护律师决定从轻、减轻进行辩护。得到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律师为被告人盗窃罪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孙家属的委托,并经孙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孙本人已经认罪并如实供述,因此,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孙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孙系从犯,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从作案分工来看,田负责购买作案工具(检斤称上的干扰器),安装拆卸、操作使用作案工具,孙负责找车、找人销售水泥。从作案赃款分配来看,田分6成,孙分4成,孙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孙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2、被告人孙能够积极主动退赃,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孙的父母得知孙涉嫌犯盗窃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11000元人民币,今天孙的父母也参与庭审,并表示将孙给受害单位所造成的损失剩余部分补齐,综合孙的犯罪性质,主动退赃没有给受害单位造成更大的损失等情况,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3、被告人孙具有坦白情节,属于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揭发同案田的犯罪事实,属于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4、被告人孙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处罚。

犯盗窃罪之前,一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前科劣迹,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处罚。

5、被告人孙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归案后至今天的庭审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高法[2013]114号印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六)盗窃罪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涉案金额为89370.90元,属于数额巨大,基准刑应为4年有期徒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0、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悔罪程度以及实际意义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4)揭发同案犯罪事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过一年。1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过一年。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17、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根据以上从轻、减轻情形,被告人孙某最后宣告刑2年左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被告人孙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孙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宣告缓刑,给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苑海森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苑海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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