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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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继承,婚姻家庭

任某某案上诉

来源:邱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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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任某某,男,43岁,汉族,黑龙江省某某农场机关科员,现住黑龙江省某某农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康某某,男,3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某某农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孙某某,女,3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某某农场。

原审被告 任某某,男,38岁,汉族,黑龙江省某某农场11队工人,现住黑龙江省某某农场。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09)牡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两位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两位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明知该房屋是双方诉争的房屋又与被告任某某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以此为由判决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任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原审被告任某某与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上诉人对原审被告任某某享有债权,原审被告任某某将该房屋以顶帐的方式与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上诉人已依据该合同办理了房产买卖登记手续,上诉人对该房产已享有物权。两位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任某某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且未办理房产买卖登记手续,无权对该房产主张任何权利。

二、两位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王某某、朱某某、付某某不能证实上诉人于2009620日知道原审被告任某某已将该房屋卖给了两位被上诉人。原审法院依据上述证人证言判决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任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证人王某某当庭证实,其碰巧从饭店大厅走过,听见了上诉人说房子不卖了。但是,其连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都分不清,当庭竟然指错了人。那么,其怎么能证实上诉人说房子不卖了呢?该证人证言明显系伪证,不值得采信。

(证人朱某某当庭证实,其从大厅走过,只听上诉人说房子不卖了。但是,其随后又说,其从大厅走过,只听到这句话,但不知是谁说的。第二天,其问被上诉人,才知是上诉人说的。该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明显系伪证,不值得采信。

(证人付某某系被上诉人康某某的母亲,与两位被上诉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不值得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被告任某某与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两位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王某某、朱某某、付某某不能证实上诉人于2009620日知道原审被告任某某已将该房屋卖给了两位被上诉人。原审法院仅凭上述证人证言判决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任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依法裁决。

此 致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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