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光灿律师

胡光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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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四川-达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综合,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重伤)也可能判缓刑

来源:胡光灿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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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达川检公刑诉(2015221号起诉书指控,201391621时许,被告人杨×军在达川区石桥镇大井街“凯歌网吧”与被害人何××因债务纠纷发生争吵,继而斗殴。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杨×军使用一把折叠水果刀将被害人何××右胸部刺伤,随后潜逃。经法医鉴定,何××胸部被刺伤致血气胸,评定为重伤。2015730日,被告人杨×军在黑龙江省鸡西市被抓获归案。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的家属委托本律师作杨×军的辩护人,希望能够达到杨×军判处缓刑的结果,也就是人们习惯称的监外执行。本律师向他们解答,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刑法第九十九条还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被告人杨×军要想适用缓刑,难度较大,但也绝非不可能。缓刑的适用范围必须是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期的罪犯,并且达到这个条件后,还需要达到其他缓刑条件。

其他缓刑条件的先决条件就是对被害人积极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很难办到:依照20131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刑事被害人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人杨×军依法只应赔偿被害人何××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2万多元,但被害人何××狮子大开口,要求被告人杨×军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不少于20万元,否则不但不出“谅解书”,还要要求人民法院严惩被告人。现在的刑事法律和司法实践均支持和鼓励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极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着“赔多少,就判多少”的解决方法,以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一时间,被告人方与被害人方的刑事赔偿陷入了僵局。

面对僵局,本律师主动和被害人方多次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希望对方能够正视现实,取得双赢的结果:第一,被告人已经认罪悔罪,他和他的家人已经真诚地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第二,被告人一家五口,都是农民,现在在外打工的父亲已经伤残,妻子生产,正哺育一婴儿,没有一个人在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家庭经济很困难;第三,事件的发生,不是宿怨,被告人是失手伤人;被害人对事件的发生也有明显的过错;第四,现在被害人的身体基本已恢复健康,能够从事体力劳动;五、即使不谅解,被告人也会在领判决书之前履行法院的判决,判决赔偿的金额只有2万多元这是铁定的。即使不谅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规定,被告人的刑期也就多增加10%,也不过多服3个月的刑;六、如果能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被告人愿意按法院判决赔偿数额的三倍,也就是7万元,并且东挪西借,一定要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当场兑现。

在提出解决方案的同时,本律师还积极地商请主办法官做被害人方的工作,法官向被害方指出,辩护人提出的方案是合理合法也合情的,一意僵持下去,对双方都非常不利。

被害人方终于接受了本律师的解决方案,在法院即将开庭时双方达成了谅解,向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审判长也决定按简易程序审理,在法庭审理中,辩护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辩护词,阐明了除取得被害人谅解外的其他应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条件,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

事隔两天,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就下达了(2015)达达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杨×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方取得了满意的辩护效果,杨×军终于躲过了三年以上的铁窗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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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光灿
  • 执业律所: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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