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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焦点,独吞遗产变少分

作者:刘骏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3 浏览量:0

找准焦点,独吞遗产变少分

    本案案情: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院,称:被告不是其父母的儿子,只是本家的一个远房亲戚,对自己父母的遗留下来的一间房产无权继承,主张该房产应由原告一人全部继承。

    代理经过:本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 足足用了两个小时的时间,认真听取被告陈述家史。原来,被告与原告是同母异父的兄弟,被告的母亲早在1947年即在老家农村与其父亲成亲并生被告。1949年上海解放后,被告母亲只身一人来上海做保姆贴补家用。直到1958年被告母亲认识了原告的父亲,两人开始同居,第二年被告母亲生下原告。由于双方均另有家庭,被告母亲只得将尚未成年的被告接到上海照顾自己和同母异父的弟弟。为了解决居住问题,被告母亲出资200元购得房产一间,从此被告在上海定居,并亲手将原告带大成人。期间,被告父亲来沪与被告母子共同生活三年,后被告父亲因病回老家居住直至去世。在被告父亲离开上海后,其母亲便再次与原告父亲同居,原、被告也与之共同生活了二十余年,直到他们双双去世。现在原告想独吞房产,故将被告告上法庭。听完被告的陈述后,我的脑子一片混乱,这是一个怎样的 错综复杂的关系,其中涉及到了多少人? 系争遗产到底是谁的?做为被告的代理人该如何答辩?等等。于是我和被告如实地说:听了你介绍的情况后,我真的感到有点乱,给我两天时间,等我理清了你们之间的关系后,再来讨论具体的应诉方案。送走了被告了我反复多次的仔细研究与被告谈话笔录中的内容,按照他陈述的时间顺序,家庭关系,勾划着树形图。渐渐的,两个家庭的谱系在树形图中清楚了。原被告是同母异父的关系,这两个家庭的交叉点就在这个“同母”身上。那本案系焦点问题也就落在这个“同母”身上。现在原告明确主张的是其生身父母是原配夫妻,系争遗产是其生身父母的遗产。被告只是外人,没有继承权的。对此,本代 理人确定了三管齐下的应诉方案:一是用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同母异父的兄弟,原、被告双方对其母的遗产均享有法定的继承权;二是用证据证明被告的生身父母是真正的原配夫妻,原告的生身父母仅仅是同居关系;三是用证据证明系争遗产是被告生身父母的遗产。这个方案一旦被采纳对于被告来说将产生两大利益:一是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他 的生身父母夫妻关系的合法性,也为被告本人争得了堂堂正正的名份;二是确保被告可以继承父母的完整遗产份额,实现多分;而原告仅仅只能将母亲下的遗产份额与被告平分继承,进而彻底打破原告独吞遗产的诉请。这个方案得到了被告全家人的一致同意。

     代理结果:方案是确定了,但是漫长的取证和庭审工作开始了。本案先后调取了数十份证据材料,庭审开了五次,历时一年的时间,最终一审判决采纳了本律师关于遗产的分割方案,被告取得了九分之七的遗产份额,原告仅得到九份之二的遗产份额。对这一结果,被告老泪纵横。对他此时的心情,我十分理解,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仅是为被告多争取到了遗产份额,更重要的是为被告争取到了一世的名份。

一点体会:能将复杂问题简单化,能将一团乱麻捻出一根绳,进而有效的解决问题,实现诉讼目的,这是诉讼律师必须坚持并终身修练的基本功。

                                                 代理律师:刘骏
                                                    2013年1月            

刘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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