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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权不容侵犯

作者:刘骏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28 浏览量:0

法定继承权不容侵犯

 

案情:委托人李父、李母之女李某去世后,李女的丈夫欲独占房产,引发纠纷。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结案。

  
                     代理词


        审判员:

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接受李父、李母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认真细致的调查了解以及参加庭审,现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李父、李母的继承权是法定继承权,不容质疑。

通过法庭调查我们清楚了李父、李母与李女系父母子女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儿去世后,在没有遗嘱或遗赠的情况下,其父母李父、李母即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之一,而且属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二、李父、李母的法定继承权不容任何人干涉或侵犯。

对于继承权的放弃与否,决定权在于继承人本人,其他人是无权干涉或侵犯的,这是我国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案中两原告的女婿,却以种种理由,试图迫使两原告放弃继承权,由其独自占有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的全部份额,这不仅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更是侵犯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李父、李母要求继承儿子的遗产份额也是情非得已。

女儿的去世,白发人送黑发人,两原告心灵上承受的打击是可想而知的。两原告现已年过花甲,外孙子尚未成人,女婿的种种不合情理的要求,无异于雪上加霜。基于这些无奈,两原告才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女儿的遗产分额。虽然如此,对于两原告来说,其实质还是为了子孙分担困难。首先,通过遗产份额的分配,两原告可以根据自己承担的分额帮助女婿偿还一部份贷款;其次,两原告所得到的遗产份额,在对自己晚年生活有所保障的同时,也可以为外孙子今后的生活留下一笔财产;第三,两原告知道女婿尚且年轻,其继承所得的遗产份额也可以合理合法任其支配。第四,遗产一旦依法分配,外孙子也可以实际得到其应当得到的份额,外孙子在成长过程中也可以有所保障。可怜天下父母心,我诚请法庭能够多多体谅两位已经年逾花甲的老人的良苦用心。

关于李女的遗产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的分配份额,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李父、李母、李外孙各占1/8的份额,女婿占5/8的份额。

请法庭特别注意的是:请在法院判决书中表述如下内容:李的外孙子的户口应当迁入其继承的产权房中,即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便于其今后的成长与生活。

综上所述,李父、李母的诉讼请求于情合理,于法有据,诚请法院依法判决,在保障两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够充分满足两位老人的爱子之情,怜孙之意。望判如所请。

 

 

代理人: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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