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继承,劳动纠纷
2011年6月7日郑某搭载颜某过程中发现车门没有关好,于是郑某叫颜某关好车门。颜某关门时候与骑行电动车的吴某相撞。有趣的是交警只认定颜某和吴某有责任,那郑某还承担责任吗?李壮律师代理吴某交通事故案时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的陈述的辩论意见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明本案部分事实的证据之一,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也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没有认定郑某的责任,但事实上郑某有责任法院查清事实后是有权认定的。郑某的责任是在启动机动车时有义务保证行车安全,而郑某启动机动车时没有确定车门关好就行驶在道路上,没有尽到安全行车的义务。颜某关门时没有尽到仔细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的义务也应当承担责任、、、、、。经过李壮律师庭审辩论后,法官采纳李壮律师意见,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成华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某、颜某、保险公司向吴某赔偿9876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