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闪婚到闪离
来源:刘志永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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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闪婚到闪离
2011年初,大学毕业后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小李只身从黑龙江来到大连,她相信,凭着自己的学识和能力,一定可以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不久,经朋友介绍,小李进入一家广告公司,在那里,她认识了男友小孙。小孙是当地人,比小李入职早几个月,算是公司老人。小孙对小李关怀有加,是独在异乡的小李感到温暖。相识不久,两人发展为情侣关系。2011年6月,两人开始同居,9月办理结婚登记,并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两个人不断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于2012年3月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小李自行做了人流手术。小孙于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小李归还婚前赠与给她的价值3万元的钻戒及价值15000元的其他金银首饰。小李则要求分割婚后取得产权的房屋,并要求小孙支付做人流手术的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1万元。
2012年10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效,做出判决:一、准予小李和小孙离婚,二、小李归还小孙婚前赠与的钻戒及金银首饰,三,房屋为小孙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四、小孙给付小李做流产的费用共计5000元。
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从闪婚到闪离,小李和小孙为自己的草率付出了代价。
针对本案,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认为,作为刚刚走向社会的年轻人,应该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同时,在婚姻中应当有保护自己财产权益的意识。小李接受赠与的钻戒首饰,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所以在离婚时被判决归还,而房屋虽然是在婚后取得产权证,但由于是男方父母出资购买,而且只登记在男方自己名下,因此被认定为南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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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永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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