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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故意杀人之 “缓刑”判决

来源:吴小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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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故意杀人之 “缓刑”判决


案由:涉嫌故意杀人

承办律师:吴小琴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承办部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辩护效果: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附: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及其本人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江*“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江*,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并参加今天的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有较清楚的了解,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 本案之发生背景

201216凌晨,被害人陈某某灌醉被告人江*并实施强奸(已另案处理);201217下午四时许,被告人江*前往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南石头派出所报案,被害人陈某某也一同前往。到达该派出所后,被害人陈某某“恶人先告状”,大声对该派出所值班民警说“被告人江*之男友琚**对其敲诈勒索”。被告人江*作为强奸的被害人,一时愤怒,遂用小刀刺伤被害人陈**,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见:穗海公(司)鉴(法)字【20120114}

 

 

二 关于被告人江*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情节

(一)被告人江*属于犯罪未遂

本案中,被告人江*在刺向被害人陈某某时,因他人阻止该行为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江*,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到案经过》﹑讯问笔录,被告人*在被抓获及接受讯问时,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且其供述一直稳定。

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江*时,其对于自身的犯罪行为表示了深深的后悔;同时,在今天的庭审上,从被告人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即可看出其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已经有了诚恳的认罪和悔罪态度。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故可对被告人江*从轻处罚。

三 关于被告人江*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之情节

(一)被告人江*主观恶性较小

本案中,被害人陈**的严重过错及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即被告人江*在遭受被害人陈某某强奸之余,其男友还被诬告“敲诈勒索”,被害人陈**的犯罪行为及过激言语,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其次,导致被告人江*走上犯罪之路的原因:

第一,文化水平低,法律观念淡薄,不懂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作为强奸的受害者,情绪及其不稳定,极易冲动,做出过激行为。

可见,被告人江*其主观恶性较小。

(二)被告人江*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从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犯罪后果看,被告人*刺伤被害人陈**仅仅构成轻微伤可见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被告人江*系初犯

    经侦查机关调查,被告人江*无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系初犯。  

四 关于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

如上所述,被告人江*属于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属于初犯。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拘役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所   

                           吴小琴律师

               

                              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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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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