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旺律师

陈旺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139-2401-5086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终审改判“欠债无需还钱”,皆因“法不溯及既往”

来源:陈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9
人浏览

引言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现实中很多案例却与此截然相反,本案从一审的判决还款和利息到二审判决不用还款,这是为什么呢?

案件情况:

2017125日,邹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广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根据邹某陈述,原来早在2014128日,张某向其借款4万元,其立刻给了张某4万元现金,同时双方签订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

在这将近三年的期间内,邹某一直没有正式向张某主张过还款。虽然邹某在开庭时跟法官说在这近三年内其多次口头催促过张某还款,但因为没有证据证实而没有被法院采信。另一方面,张某向法庭说明他邹某之间没有债务未了结双方之间曾经因为合作经营有过欠款关系,但早已结清并提供了收条和银行流水予以佐证。但因在这期间其与邹某经济往来频繁,张某给邹某的每笔转账都没有写清楚往来事由,亦无法证实其是否还款,法院也没有采信该证据。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张某提出,此借款诉讼时效已经过期,其无需还款。

最终一审法院采信了邹某提供《借条》,认为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而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一审法院直接适用新修订的《民法总则》中三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认为应从借条约定的最后还款日期20141218号开始计算三年,截止到2017125日邹某到法院起诉,认定定此借款的诉讼时效未过,判决张某偿还借款4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接到一审判决后,张某十分不满决定委托陈旺律师为其二审代理人。陈旺律师与张某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张某提出邹某利用其签字的空白纸张伪造借条,2014年12月8日不可能借取邹某现金,因为其当时在老家。陈旺律师认真查看了案卷材料之后,同时到法院调取了一审开庭笔录。

最终,陈旺律师二审时除提出借条涉嫌伪造,应当依法进行司法鉴定的意见外,继续提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两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而非适用新法《民法总则》中三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此代理意见得到了二审法院合议庭的支持。鉴于邹某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认为已无必要进行司法鉴定,于20187月5日径行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驳回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民法总则》生效前已过2年诉讼时效,不到三年的债务,是应该适用旧法《民法通则》还是新法《民法总则》?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当时实践过程中存在以下两种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从另一方面来说,《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持此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法的溯及力法理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诉讼时效制度为实体法制度,应采从旧原则。二是基于稳定交易秩序和利益衡平考虑。《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形下,义务人已经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交易秩序已经稳定,如果再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会使已经稳定的交易秩序受到冲击。二审法院及陈旺律师持此观点。


案件启示:

当时在没有明确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该如何衔接适用《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问题的情况下,陈旺律师根据法的溯及力的法学原理提出应适用旧法的代理意见,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实属不易。在案件完结后不久,2018718,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在《民法总则》生效前已满两年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主张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的,法院不予支持。该解释与陈旺律师的代理意见完全一致。

从一审的须偿还借款加利息到二审的不用偿还的过程中,律师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付出了很大的心血,实现了较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本案中,邹某的借条是否伪造只有当事双方清楚,律师的责任是根据现有的证据尽最大的努力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作者:陈旺   张缘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以上内容由陈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旺律师咨询。
陈旺律师
陈旺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0419 万人好评:6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之二恒健大厦24楼。
139-2401-5086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旺
  • 执业律所: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05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 咨询电话:139-2401-5086
  • 地  址:
    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之二恒健大厦2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