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洲律师

陈爱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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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仙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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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案代理词

来源:陈爱洲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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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

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陈某某诉鲁某某离婚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及庭审质证和辩论,现结合有关事实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原告是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在本案中,原被告平等协商,双方当事人经意思表示一致后,达成的协议,是离婚的基础,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有义务履行,原告更有权利要求和监督被告履行。现被告拒不履行该离婚协议,原告自然有权主张被告履行。因此,原告是本案的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离婚协议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具有确定的效力,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该条文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案原被告双方有关财产处理的离婚协议,不仅经双方签字同意,而且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离婚协议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样的约定:房子归孩子所有。既然原被告有这样的约定,就理应共同协助办理将房子过户给小孩鲁某某的手续。
    三、请求法庭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从维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人性化的审理此案。

本案中,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孩子由被告抚养,而实际上的情况却是,八年以来,被告一直逃避履行其抚养义务,时至今日,对孩子的抚养费也是未掏分文,小孩全靠原告这样一个没有知识,甚至没有一技之长的妇道人家拉扯长大,此中艰辛,可见一斑。现在小孩已就读于某某中学,成绩优异,但是高昂的学费及生活费让母子二人难以承受,甚至本应属于小孩的房子,因被告拒不履行其协助过户的义务而闲置,原告和小孩只得租住他处,且极有可能面临因无法按时交纳房租而被扫地出门的尴尬局面,这样的处境,实是令人寒心!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因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将房产过户给小孩的手续。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

陈爱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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