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琼泉律师

邓琼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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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纠纷案代理词

来源:邓琼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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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李某的委托,指派本所邓琼泉律师担任与县沪某某武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修建公路工程承包一案一审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的全部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审理本案时采纳。
    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9日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与某某县政府签约的某某县峡山铺公路城区延伸段及某某县至某东县仙搓桥干线公路道路建设工程的部分路段预计交给原告施工,原告向被告交付600万元保证金;原告于2014年12月6日、2015年4月3日、2015年4月9日分别交给被告保证金400万元、50万元、35万元,三笔共计向被告交付保证金485万元,被告已退给原告保证金35万元,还有450万元保证金没有退给原告;原告就退给保证金一事多次请求与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均不予同意,故此酿成此次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应该立即退还原告450万元保证金的理由如下:
    1,原被告于2015年8月29日签订了《湖南省S223某东县仙搓桥至某阳县峡山铺公路工程B标段二工区公路工程合作协议》,就原告施工建设被告与某某县政府签约的某阳县峡山铺公路城区延伸段及某阳县至某东县仙搓桥干线公路道路建设工程的K25+000-K35+000路段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的第94条“本协议及组成部分内容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双方于2014年12月2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自动失效。”第95条“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根据上述二条合同之约定,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9日签订的原告向被告交付600万元保证金的《协议》已经失效,被告仍然拿着原告的450万元保证金自2015年8月29日起就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被告自2015年8月29日起就应该将其收取的原告的保证金全部退回给原告。
    2,原被告于2015年8月29日签订的《湖南省S223某东县仙搓桥至某阳县峡山铺公路工程B标段二工区公路工程合作协议》第25条:付款方式:(具体内容见协议)。该付款方式为不及时不全额付款方式,这样的付款方式,已经替代了保证金的作用。故此原被告才在该协议的第94、95条约定,后一个协议生效,之前的签订的保证金协议就失效。
    3,原告付给被告的485万元保证金是原告借来的,如果被告不及时返给原告,将给原告造成很大的利息压力,原告要偿还自己借来的这笔钱,自己的资金就周转不来,故此,从道义上讲被告也应该及时返还这450万元保证金给原告。
    4,因被告原因,不能按照《湖南省S223某东县仙搓桥至某阳县峡山铺公路工程B标段二工区公路工程合作协议》约定保证原告的施工进度。这个工程的竣工验收遥遥无期,如果被告迟迟不返还原告保证金,将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压力。
    综上所述,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邓琼泉律师


                                      2016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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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邓琼泉
  • 执业律所: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5*********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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