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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张某离婚案

作者:张锦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30 浏览量:0

  

 盐城市某人民法院(2010)民一初字第0348

 

    一、案情概述:委托人与丈夫1996年登记结婚,1996年和2006年分别生育二个女儿。委托人称,被告常年在外与他人合伙搞水产养殖,原始投资至少有十四万元,收入颇丰,也买了小轿车。但这几年来经常吵打,也不给住在20多平方米房子里的娘三个生活费,双方感情已破裂,被告也同意离婚,但小孩抚育及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诉求离婚。被告答: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她人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买小轿车,家中的三十多万元共产均在原告处,合伙仅投资8万元,但因亏损,所剩无几,我也没打她。庭审后,判决前,原告很激动,带二个女儿到被告养殖处论理,言语不和,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致原告轻伤以上。

二、本案难题:

1、被告当庭不同意离婚,即使原告所说是与她人有暧昧关系客观存在,也没用,因为,法院要求的是有证据的法律事实,即“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故第一次要求离婚很难被法院支持,咋办?  

2、被告不承认其处有二处原始投资十几万元,承认8万元,也不好分割,又不承认有小轿车,?

3、在开庭后被告致原告至少轻伤已被警方立案,如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将来对二个女儿的就业、参军等政治要求可能有负面影响,是否考虑?

4、怎么寻找平衡点,为当事人及小孩争取最大利益呢?怎么尽量在离婚不可挽回的情况下,减少对小孩的伤害?

    三、代理结果:经协调,做双方工作,最终达成自愿离婚协议,房子归女方,男方半年内分批付10万元小孩抚育费给女方。

四、主要代理策略:1、庭后双方再次发生严重冲突,致轻伤以上,可以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一次判离;2、在财产分割上,经我多次为双方调解,并经旁敲侧击了解,我感觉双方均没完全说实话,对方所称已方财产及其他状况可信度较大,但无证据,在调解中,便有的放矢,从双方角度考虑,使双方容易接受调解意见;3、我力劝委托人不轻易追究对方刑事责任,最多作为多争取财产的筹码,毕竟夫妻一场,特别是有利于孩子的将来。

五、进行心理健康疏导,并提出积极建议:委托人在离婚后,在孩子面前要多说父亲的好话,并协助父亲探视,最大限度降低离婚对小孩的负面影响,促进孩子在有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同时,建议委托人要积极乐观地生活,不让消极情绪给孩子带来心理压力;我也对孩子说明,父母离婚不是她们问题,她们没错,只需做好自己的事,父母事不应管也无力管;同时也做了父亲工作。目前各方生活还好。
张锦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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