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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等诉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张锦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30 浏览量:0

  

    省高院[2006]民再终字第010

    一、案情概况:20058月,原告发现在射阳河北侧养殖的价值120多万元的鱼等陆续死亡,已经县海洋渔业局和县环保局测定死鱼价值和原因,并认为是被告公司排污造成的,原告经信访又经政府协调无果后,在有关部门支持下,向法院起诉。

    二、作为委托方被告某[化工公司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难题。1、一般环境污染,因举证责任倒置,被告败诉是正常不过的,而胜诉极少的。2、政府部门支持原告,一方面信访求稳,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出具的死鱼价值和原因分析明显对原告方有利;3、起诉的仅是部分,如败诉,则后续仍要被告方承担。

三、 代理主要理由:

 1、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属一般侵权而不属环境污染损害纠纷;

    2、即使属特殊侵权,原告也有部分举证义务,即对被告方有排污行为和确定损害结果举证而未尽举证义务,还不具备其他倒置举证的前提;

3、被告方已充分举证,无排污行为,就不存在与原告损失有因果关系;

4、被告方有法定负责事由,即原告过失将证据灭失,导致死鱼原因无法通过司法鉴定认定,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

5、大力收集提供法律规定和多个权威案例印证我方观点。如省高院判例和专门调研文章,最高院类似案例答复和案例,相关司法解释,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方法和管理办法,损失计算方法规定等权威规定等。

四、代理结果,本案经一审、二审、,驳回原告全部请求。

 

张锦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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