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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办结陈某诉金华市***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章福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4 浏览量:0



委托人陈某与金华市***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3年上半年签订了关于**大厦第一层某房号面积44平方米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51日前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并交付给买受人,如约定日期起60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委托人按照约定于支付了近百万元,但金华市**大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将上述权属证书交付给原告。为了维护委托人权益,陈某委托本站章福阳律师代理陈某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被告提出多种理由予以反驳,认为委托人不能解除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是因我方证据充分,有理有据,法院依法全额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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