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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福阳律师成功办结一起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章福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7 浏览量:0
原告A诉被告B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A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经法庭调查,现简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存在严重违约,原告可以依照约定解除合同:
首先,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10条的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8月1日前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并交付原告,逾期30日未能交付的,原告有权退房。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原告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6条的约定,被告应当于2011年4月21日前交付房屋供原告使用,逾期15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至今未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第10条的约定办理交接手续,至今未履行该义务,原告有权依约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8条的约定,被告应当在房屋空间尺寸发生变更后10日内书面通知原告,原告有权退房。同时,该条约定如果出卖人未在该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根据原告提交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表》可以看出,被告2012年2月1日即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已经确认建筑面积为32.1平方米,但是直到今日,被告也未正式书面通知原告,而是通过办理房屋权证通知书附件的形式告知要补房款差价,原告才知道面积变更,因此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第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二、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按时取得约定房屋的所有权,但是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一方面未按照约定将房产交付原告使用,另一方面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将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同时,被告房屋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差比达20%,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原告解除合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应当按照日息万分之四支付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退清房价款之日止的利息作为违约金。
四、关于本案法律适用。
综上,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原告可以依法请求解除合同,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查审查。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章福阳 律师
2012年8月b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