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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要及时申请复核

来源:胡兆富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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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要及时申请复核 

——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心得之二 

案情简介: 

梁某是广东人,在南宁某单位当保安。他有一辆三轮摩托车,在工作之余用摩托车载客,以贴补家用。20125月的一天,梁某下夜班后用摩托车载客,在南宁市云景路发生交通事故。不久,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和对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梁某及家人接到认定书,对自己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不服。梁某的一个亲戚以前也发生过交通事故,是我代理事故的索赔工作,所以他将我介绍给梁某。梁某的妻子来到我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在听完我的咨询意见后,决定委托我代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事宜。 

办案思路: 

要确定办案思路,首先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我仔细研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确定了如下事实:梁某没有取得驾驶证,梁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没有上牌;对方黄某驾驶的机动车制动不符合标准,黄某驾车在路中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事故认定书根据以上事实,作出肇事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认为这份认定书主要有如下问题:首先,根据我国交安法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应当事实清楚。可在本案中,有些事实却没有查清楚,如:双方是否属于酒驾或醉驾?双方的车速怎样?其次,导致本案交通发生的直接原因,交警认定有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如果黄某在左转弯时能够停车瞭望,发现梁某驾车直行时能够停车让梁某先行,那么本次交通事故就不会发生。同时,如果黄某驾驶的车辆制动合格,那么,黄某的车辆即将碰撞梁某的车辆时,梁某紧急制动,本次交通事故也能避免。黄某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直接作用,黄某的行为过错严重,因此,黄某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行驶,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本案中,梁某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行驶,却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驭。如果不是黄某的违法行为,本次交通事故就不会发生。

    经过以上分析,我决定从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有误两方面申请复核。

案件结果:

按照以上分析,我制作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并递交上级公安交管部门。不久,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撤销原认定,指令下级公安交管部门重新对事故作出认定。经过一个月左右,公安交管部门重新作出认定,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办案心得:

在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一个最重要的证据,一般情况下,法官会根据事故认定书确定赔偿数额的比例,因此,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最好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核。这既是你的权利,又是你维护自己利益的一个机会。当然,在现实生活中,通过复核推翻原决定的比例不高,但你如果不试,又怎会知道结果呢?

 

 

 

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梁××,男,197887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坡心镇××村××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黄××,男,1987530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南公交认字(2012)第20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黄××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12)第20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查清肇事双方是否属于酒驾或醉驾、双方的车速怎样等。因为这些事实对责任的认定很重要。而(2012)第20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却没有查清这些事实,因此,(2012)第20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驾车在路中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交通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如果被申请人在左转弯时能够停车瞭望,发现申请人驾车直行时能够停车让申请人先行,那么本次交通事故就不会发生。同时,如果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制动合格,那么,被申请人的车辆即将碰撞申请人的车辆时,被申请人紧急制动,本次交通事故也能避免。被申请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被申请人的行为过错严重,因此,被申请人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2)第20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驾驭车辆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驭,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没有饮酒,没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没有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也没有疲劳驾驶;申请人驾驭摩托车行驶,没有超速;申请人驾驭摩托车在道路右侧行驶;申请人在夜间没有路灯的情况下,开启了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由此可见,申请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驭的。2012)第20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驾驭车辆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驭,却又没有指出申请人的哪些驾驭行为不符合操作规范,因此,其认定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2012)第20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行驶,从而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行驶,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如上所述,虽然申请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行驶,但申请人却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驭。如果不是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本次交通事故就不会发生。申请人的行为对本次交通的发生起次要作用,申请人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所述,2012)第20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且被申请人的过错严重,应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请上级机关为民作主,依法撤销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南公交认字(2012)第20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谢谢

此致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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