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张晓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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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多久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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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穗从法刑初字第552

    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 0 1 449日被羁押,同年51 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从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4] 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 0 1 49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 0 1 4252 2时许,被告人**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等人,为报复之前与自己发生矛盾的**,窜至从化市良口镇**处,持木棍将被害人**的房门砸烂后,强行进入屋内对**进行殴打,并将厨房门、玻璃等财物损毁。经鉴定,被害人**的饬情为轻微伤,被砸烂的财物价值3871元。

    案发后,被告人**于2 01 449日主动到从化市良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证人黄某生、李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同案人**的供述,从化市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谅解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在向本院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悔罪表现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刑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的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较轻,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适用缓刑,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449日起至2 01 41 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静  敏

审  判  员   廖  炳  照

代理审判员   周  欢  欢

O-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庆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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