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张晓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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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

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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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穗番劳人仲案字[2013]1 4 8 7

    申诉人:X,男,汉族,XXX日出生,住XXXXX组。

    委托代理人:张晓倦,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广州市番禺区X厂。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XXXX号。

    经营者:X

    申诉人X诉被诉人广州市番禺区X厂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本会于2 0 1 361 3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仲裁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于2 0 1 21 08日入职被诉人处,职务为生产工,工资为2 5 0 0元每月,被诉人未依法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替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1 12 7日,申诉人在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至今仍在治疗康复。现请求裁决:1、确认申诉人与被诉人于2 0 1 21 08日至2 0 1 361 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 0 1 21 18日至2 0 1 361 3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17729.8元。

    被诉人辩称:申诉人与我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会查明:申诉人X主张,其于2 0 1 21 08日入职被诉人广州市番禺区X厂,任生产工,其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2 5 0 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诉人没有为申诉人参加社会保险。申诉人还主张,其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证据1“工资条’’、证据2“证人证言’’、证据3“住院病历”和证据4“整改指令书’’予以证明,其中证据1“工资条”编号0 0 5 1 4 7 5的收款收据内容为“借款5 0 0元”,核准为“X”。编号0 0 5 1 4 9 9的收款收据内容为“拾月份工资(8- 31号)1 5 0 0元,借500\",核准为“X”。证据2“证人证言”内容为:XX均为广州市番禺区X厂的员工,在2 0 1 21 12 7日晚75 0分左右加班时看见申诉人在工作时手被机器传送带压倒,然后被老板娘X送往医院。证据3“住院病历’’登记联系人为“X’’。证据4“整改指令书”由广州市番禺区X安全生产委员会向被诉人广州市番禺区X厂开具,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处为“X”。被诉人对申诉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表示异议,主张其与申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2 0 1 28月至1 2月份的工资表,工资表中未显示申诉人的工资情况。申诉人称,其于2 0 1 21 12 7日受伤,出于工伤认定的需要,就要求确认自2 0 1 21 08日至2 0 1 361 3日期间与被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诉至本会。

    另查明:被诉人的经营者于庭审时称,X是其妻子,负责发放工厂员工的工资。

    以上事实有劳动争议申诉书、工资表、证人证言、住院病历、整改指令书和庭审笔录等材料可以证实。

    本会认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而劳动权益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因此,申诉人与被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的基础问题。

    一、关于申诉人要求确认与被诉人于2 0 1 21 08日至2 0 1 361 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本案申诉人与被诉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在什么时候开始存在劳动关系无法以“劳动合同”来确定。申

诉人向本会提交了领取工资及借款的“收款收据”、“证人证言”、“住院病历’’、“整改指令书”等证据证明与被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中编号0 0 5 1 4 7 5的“收款收据”内容为“借款5 0 0元”,核准为“X’’,而编号0 0 5 1 4 9 9的收款收据内容为“拾月份工资(8号一3 1号)1 5 0 0元,借5 0 0’’,由此可见,被诉人存在向申诉人发放工资的事实,本会认为此证据属于工资支付凭证。而证据“证人证言”中,其他劳动者均表示申、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证据“住院病历’’可以证明X为申诉人的住院联系人。证据“整改指令书’’可以证明X为被诉人处的相关负责人。另外,被诉人的经营者于庭审时称,X是其妻子,负责发放工厂员工的工资。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以下几点情形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综上,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由于被诉人未就申诉人的入职时间作举证,本会对申诉人的主张于2 0 1 21 08日入职,予以采信。

    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诉人于2 0 1 21 08日入职被诉人处工作,双方未

签订劳动合同,被诉人应自其入职满一个月开始向申诉人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申诉入主张,其与被诉人约定月平均工资为2 5 0 0元。由于被诉人未对此作举证,本会对申诉人的此项主张予以采信。计算申诉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以此为计算基数。

    经核算,申诉人应得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高于其请求的数额,属于申诉人的自主处分行为。本会对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2 01 21 18至2 0 1 361 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劳动权益,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本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诉人X与被诉人广州市番禺区X厂自2 0 1 21 08日至2 0 1 361 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诉人广州市番禺区X厂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诉人X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7729.8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林勇杰

O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冯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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