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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帮当事人要回双倍定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

作者:胡小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3 浏览量:0

 

一、案情

2010629日,原、被告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加工生产总金额为456800元的服装,原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被告生产大货前向被告支付30%定金共计人民币13700020107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37000元,但被告并未根据《委托加工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履行在收到定金5日内完成面料的订购并送至原告生产部检测与批复的义务。 2010828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解除该《委托加工合同》

二、代理经过:
  胡律师和律师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经认真仔细分析案情后组织证据材料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已于201091日解除《委托加工合同》;

  2依法判令告向原告即时返还双倍定金共计182720元、返还超出20%部分定金45640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20107 8日起计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被告违约所负担的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7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由奉化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人到庭参加诉讼。

三、结果:
  奉化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已于201091日解除

2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共计182720元、同时返还超出20%部分定金45640

3、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案诉讼的律师费、交通费687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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