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旷运浪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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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重庆某咨询公司与唐某等人联合开发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某项目工程,重庆某咨询公司将该项目工程承包给钟某施工,钟某组织人员对该项目工程施工。 重庆某咨询公司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底该项目工程合格完工,后钟某的工程款300余万元找重庆某咨询公司支付,该公司以唐某等三人未付为由拒付且自身也无力支付。钟某面临农民工工资的催收、垫付资金利息等的重大压力,通过多方渠道索工程款均无效。 旷律师接受钟某委托,全面分析案情,本案涉及联合开发协议无效、工程承包协议无效的困惑,合同具有相对性等众多法律关系。经充分准备本案向法院起诉,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法官采纳了旷律师观点,即要求本案唐某等三人支付工程款,在法院主持下几方达成调解协议,钟某获得工程款的合法权益得到坚决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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