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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信用社担责七成?

来源:焦新旺律师
发布时间:201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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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存款手续 现金\"不翼而飞\"信用社担责70%
        存单不知何时丢失,挂失时被银行告知存款早就被人取走,储户无奈将银行告上法庭。3月7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鑫分社承担70%的责任,支付原告存款5708.50元,原告安女士自己承担30%的损失。
    2006年4月4日,安女士到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鑫分社存款,信用社工作人员在没有查验原告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仅凭原告填写的姓名便为其办理了存款手续,并出具了金额为8155元存期一年的定期存单,支取方式为凭单支取。2006年9月1日安女士发现该存单丢失,遂于9月2日到被告处申请挂失,被告知该存款及利息已被人持存单及身份证支取。

        原告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审查不严,支取程序不合法,要求被告承担责任遭到拒绝。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办个人存款账户。

        本案中的被告在原告存款时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原告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致使原告存款单丢失,他人持假证件冒领存款,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为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储户存单保管不善,没有及时发现和挂失,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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