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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故意伤害案

来源:王玉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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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毕某某,男,1976年x月x日出生,2015年1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玉强,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犯罪事实(简介):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与妻子、哥哥、嫂子到黑龙江省延军农场x队养鸡场办公室领取工资过程中发生冲突,被告人手持三角铁击打在被害人李某某的右手上,致被害人右掌骨完全性骨折,经法院鉴定构成轻伤。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主动投案。

辩护人观点:1、被害人存在过错;2、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被害人谅解;4、被告人主动投案;5、被告人当庭认罪。以上几点,辩护人的总体观点,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本案经合议庭审理,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经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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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玉强
  • 执业律所: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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