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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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继承,合同纠纷

董某某盗窃案

来源:王玉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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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某,2014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基本犯罪事实:2014年5月和2014年7月共入户盗窃3起,盗窃合计5960元。

王玉强律师的辩护观点:1、被告人案发时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3、被告人近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4、取得被害人谅解。通过以上四点阐述总体观点:被告人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同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影响,建议宣告缓刑。

本案经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宝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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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玉强
  • 执业律所: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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