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林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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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

小区车损,哪些情况物业担责

来源:翁林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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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小区是高档社区,为方便业主修建了免费停车场。小区实行全封闭管理,每日晚1030分上锁,清晨530分打开,车场安装有摄像头。由于三年来都没发生过车辆盗损事故。今年小区物业关闭了摄像设备。不久前,业主王某的上海通用等十多辆停在车场的轿车,油箱全被打开,油箱里的汽油全被抽走。部分汽车轮胎还被卸走。该案目前尚在侦破中。

  案例二:于某等业主与小区物业签订了车辆保管合同,每年交1万多元管理费,业主每天把轿车停在物业地下车库内,车库有专人看护。没想到几天前,看护人员擅离职守,盗贼乘虚而入,撬开了车库内数台车辆的后备厢,将厢内财物洗劫一空。

  案例三:业主许某为方便出入,租了小区地面上的一个车位。某日早晨上班,发现自己的奥迪车上赫然着一个大花盆,而车顶已被花盆砸了一个大坑。

  评析:我国物权法第82条、《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合同法第365条、第374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对于案例二中停放在小区内的私家轿车,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形成的是物业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小区业主的轿车等财物因被盗受到损失,物业企业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主要看物业是否尽到了门卫值班、保安巡逻等防范职责。汽油被盗、轮胎被卸,虽为盗窃分子所为,损害责任应由盗窃者承担,但物业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后备厢被撬,因有保管合同,业主可按合同要求物业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车盖被高空坠落物砸坏的情况,业主可依侵权责任法第87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请求相关住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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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翁林霞
  • 执业律所: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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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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