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伪造公司印章案
黄强伪造公司印章案
辩护词
特别声明: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黄强的辩护人。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和危害程度,发表如下量刑意见,请采纳:
一、本案事出有因。
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将销售所得的90%先行划拨至大地房开公司,另外10%的部分留在共管账户上,保障项目运营和工程建设。大地房开公司所开出的条件十分苛刻,留给乙方的项目资金少得可怜,《合作开发协议》给合同的履行留下了巨大隐患与风险。
如果仅仅是合作条件苛刻,或许也不至于项目无法开展。然而,始料未及的是,黄强在东阳县的项目,经双方结算,对方黄强公司900多万元,拒不支付。在此情形下,黄强才出此下策。
二、黄强主观恶性不大,危害程度较小。
黄强伪造公司印章,其主观目的在于销售房屋。财务资料显示,黄强将所得房款,部分打入大地房开公司账户,部分用于双方合作开发的项目建设。除此之外,黄强并无其他违法与犯罪动机。
双方签订协议,名为合作开发,实为项目转让。一旦大地房开公司前期投入和可得利润全部实现,该项目全部归黄强公司所有。实际上,黄强完全可以与大地房开公司沟通与磋商,无需私自伪造公司印章。与其他伪造公司印章案相比,本案危害程度相对较小。
三、黄强具有坦白情节。
侦查阶段,黄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今天的庭审,黄强能当庭认罪,并能深刻悔罪。黄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67条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四、黄强系初次犯罪。
案发前,黄强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完全为形势所迫,走上犯罪道路。
审判长、审判员,黄强年纪不大,凭着吃苦耐劳的精神,赢得过人生的辉煌,而今却误入歧途,确实令人惋惜。为此,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黄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结合本案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建议对黄强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同时宣告缓刑。
辩护人:倪明学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