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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翼而飞的银行存款

作者:冉令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0 浏览量:0

 2015年10月存款人张某在某中国国有银行卡上存入235万元,当时并对银行卡进行了密码修改,因当时自己工作比较忙,加之父母想买套房子,故自己疏忽了这笔钱。并没有对把这笔钱进行处理。该银行卡一直在自己家保存。

    2016年因为自己事业上急需资金投入,便想起了银行卡上的235万元,因为该卡一直有自己保管,并且因为房价不稳定,父母一直也没有购买房产,于是找到自己的开户行,想把该笔存款取出。但是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卡上只有200元,并且告诉她,在她存入235万元后的第三日,她自己但在该开户行办理了网上银行并办理ETOKEN,并且绑定了该银行卡,卡上的235万便是通过银行转走的。

    通过当事人仔细回忆,其存入235万元,除了自己修改过密码,并没有办理过任何业务,并且自己害怕资金不安全,都不会办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的。

    最终,银行与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当事人将银行诉讼到法院,因为开户信息等时间将至一年,当事人并没有保存,银行提供了当时的开户及办理ETOKEN的资料,当事人一眼认出该资料上的签名及字迹并非当事人所写,通过笔迹鉴定证实了当事人的主张,而银行提供了当时的一个联网核查,认定通过比照应为当事人亲自所为,但并未提供证据。

    法院认定银行在为当事人办理业务时没能尽到审慎,存在疏忽大意,给他人以可乘之机,使当事人存款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7条,判决银行给付当事人2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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