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英宙律师

常英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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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李**、张美**诉樟木头某村委案

来源:常英宙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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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阵下鱼塘是樟木头镇某村委的私产,有该村委负责管理和经营。

      2011年8月3日的下午,李东强和张美娟的小孩李小可和一群伙伴到鱼塘游泳不幸溺死身亡。

      李东强和张美娟便委托常律师就该案进行全权代理事务,起诉该村委管理不善, 对李小可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应当予以一定数额的赔偿。

      一审时,村委会的代理人提出村委在管理该鱼塘时已尽了善意的管理义务,其不仅在鱼塘周围围起了铁丝网,而且在鱼塘的周边还挂了危险提示,警示不允许到鱼塘游泳。

      这种看似无法打赢的官司,常律师根据其多年的工作经验,并认真细致地调查了案发鱼塘现场,发现村委在管理鱼塘时仍存有一定的过错,一、铁丝网过于宽大,根本无法起到限制进入鱼塘的作用;二、鱼塘周边的警示牌也确实无法起到警示的效果。常律师经过调查发现,在鱼塘里游泳不是偶然事件,而是夏天放学后小学生的经常性活动,村委也并没有对这种情况予以限制,而是听任其发生,可见村委在对鱼塘的管理上是有很大的责任的。

      诉讼中,常律师通过几名证人将村委疏于管理的情形向法院进行了反映,并且将铁丝网过于宽松的情形通过拍照的方式进行了证据固定。最终,通过常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判决村委赔偿李小可父母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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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常英宙
  • 执业律所: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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