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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来源:房玉洲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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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房玉洲律师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诉一审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在发表辩护词之前,请允许我们对被害人xxx 的不幸遇难表示深深地哀悼,也请参加旁听的家属接受我们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

      庭前我们查阅复制了卷宗材料,并会见被告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已经对xxx故意伤害一案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被告人xxx 对自己造成的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xxx故意伤害罪,定性准确,没有异议,认定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同时我们也认为依据法庭调查的案件事实,是可以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的。基于此,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恳请合议庭酌情采纳:

       一、被害人的重大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1、被害人以其私人车辆,从事非法营运,俗称跑黑车,违反国家相关的管理规定,其非法营运行为客观上为本案的发生制造了先期条件,我们无意对被害人的谋生方式进行评价,但请法庭注意,这是本案发生的源头。

      2、被害人藏匿手机行为直接引发本案。起诉书中指控xxx因怀疑被害人盗窃其手机遂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两名被告人的供述也一致证实,xxx的手机在司机驾驶的位置找到,因为被害人已经遇害,无法认定其是否存在盗窃的事实,我们也不愿让死者背负盗窃的恶名,但现有的卷中证据能够证实被害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藏匿被告人xxx手机的行为,其行为被发现后,直接导致了该血案的发生。正是被害人的贪图小利,才引火烧身。被告人xxx当时出于气愤,临时起意,而不是蓄意伤害或寻衅滋事伤人,正是存在前因才导致后续的伤害行为,提请法庭充分注意该案的特殊的因果关系,在量刑时予以重点考虑。

      二、被告人xxx主观恶性小,没有积极追求伤害后果的目的,造成的死亡后果也出乎被告人的意料。

      案发当日,被告人xxx前后喝了十余瓶啤酒,已是生理醉酒状态,也发生了呕吐现象,对自己的行为及行为的后果已不能明确的分辨和控制,意识已模糊紊乱,在发现手机丢失后,情绪激动、失控,也是人的正常的本能反应,只是为出口气,并没有要将被害人打伤的故意,被害人的死亡更是出乎被告人的意料,由于被告人意识模糊,其不能判断出,也意识不到伤害程度。案发后,被告人既没有逃匿,也没有躲藏,可从一个侧面证实被告人没有预料到产生如此的伤害后果。因此,被告人xxx既无预谋,也非蓄意,而临时冲动,酒后失控,铸下大错。

      三、被害人没有采取任何的自救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伤害后果。两名被告均已是醉酒状态,被害人面对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既可以选择逃走(醉酒的人一般不可能追上正常人)报警,也可大声呼救(四周有商铺及过往行人),也可进行反抗自卫,但遗憾的是被害人未采取任何自救行为,任凭被告人实施暴力,丧失了得救的机会,以致酿成悲剧。

      四、被告人xxx如实供述、坦白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与量刑是有直接关系的。被告人xxx在被抓获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积极检举其他犯罪线索,由此可以看出来被告人后悔之心,他痛恨自己,追悔莫及。法庭上的认罪态度也是端正的,并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对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也深表愧疚。因此基于被告人如是坦白,愿意认罪伏法,认罪态度较好,故本辩护人特请求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xxx家属愿意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故提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在案发后,xxx的家属对于xxx所做的事情非常痛心,并积极筹措资金为民事赔偿做准备。被告人的家乡地处国家级贫困地区,以农业收入为主,被告人自己因患有严重的左腿静脉曲张疾病,没有积蓄,也没有房产。被告人xxx的父母,已决定变卖现居住的房产,并向亲友借贷,也要进行民事赔偿,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六、控方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

      被告人xxx第三次的讯问笔录时间为:200972930分至2009721345分,侦查员张鹏程,记录员张硕;而本案另一被告人xxx第三次的讯问笔录时间为:2009721340分至2009721532分,侦查员张鹏程,记录员张硕.这两份讯问笔录有五分钟的重叠时间,说明存在一人讯问或同时讯问的情况,违反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这两份证据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故意伤害致死人命,后果严重,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对受害人物质损失已进行了部分赔偿,能够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应当给被告人一个悔罪改造、从新做人的机会。被害人是值得同情的,但同情不能抹杀事实。在给死者一个心灵告慰的同时,也应该给生者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因此,恳请法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被告人xxx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北京市天依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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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房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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