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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欠款一朝清

来源:刘洪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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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 2014)平商初字第2 0 0

    原告:山东**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平,山东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原县##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山东**(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原县##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2 0 0 56月,原被告订立了空气预热器买卖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公司仅支付了5 0 0 0 0元货款,剩余1 1 3 6 8 0元被告至今没有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13680元并赔偿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平原县##热电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山东**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货款113680元;于2 01 533 0日前支付30000元;2 01 553 0日前付5 0 0 0 0元;余款3 3 6 8 0元于2 0 1 51 03 0日前付清。其他双方均没有争议。

    案件受理费2 5 7 3元,减半收取1286,5元,由原告山东**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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