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成功案例
西 安 市 莲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莲民初字 第XXXX号
原告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某市人,现住甘肃省某市某区安西路某号某号。
委托代理人吴猛,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莲湖区某村东区某号楼某门某号。
被告李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现居住西安市某区某坡某号院某号楼某单元某层北户。
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双方于2008年8月自由恋爱相识谈婚,2009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涉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承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表示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唐某与李某离婚;
二、个人物品归个人所有,其他双方再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印后,本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某
二零一 年某月某日
书记员:梁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