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李某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胜诉案例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 调 解 书
(2012)雁民初字第00XXX号
原告李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吴猛,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江帆,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某技术推广中心(西安市某检测所),住所地西安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某区某巷某号。
委托代理人吉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西安市某技术推广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吴某、郭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于1990年进入被告下设的种猪场,负责种猪的日常饲养、管理和接种等工作。在职期间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012年3月底,被告欲给原告2000元补偿金将原告辞退,但遭原告拒绝,后被告要求原告回家待岗。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要求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职工工资待遇,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且被告给原告支付的工资长期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为原告登记并补缴入职以来至2012年3月的养老、医疗保险。2、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职工工资待遇。3、被告向原告补发2010年7月至2012年3月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4440元,并支付100%的赔偿金444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西安市某技术推广中心(西安市某检测所)于本2012年9月26日支付原告李某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000元。(已当庭履行)
二、原告李某与被告西安市某技术推广中心(西安市某检测所)自此再无任何纠纷,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刘 某
代理审判员 郭 某
代理审判员 吴 某
二零一二年九月XXX日
书 记 员 王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