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徐卫东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离婚后不与父或母共同生活的子女,依法仍享有继承权

作者:徐卫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5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19601010日,姜震与严新离婚,二人育有两个儿子,长子姜斌由姜震抚养,次子严玉由严新抚养。196711日,严震与亢媛登记结婚。亢媛无子女,二人婚后亦无共同子女。

1995120日,姜震与亢媛共同购买了位于朝阳区某小区3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一套,登记在姜震名下。

200752日姜震去世后,关于对此房屋的继承问题,亢媛、姜斌、严玉发生争议,均认可房屋的价值为120万元,但是在继承权和继承份额上各执一词。

亢媛诉称:其与姜震于196711日登记结婚,与姜斌是继母子关系。在姜震生病期间,姜斌很少探望照顾,未尽到一个儿子应尽的赡养义务,根本不认识严玉,因此要求自己依法继承姜震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

姜斌辩称:他尽到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同时他还有一弟弟严玉也应继承父亲遗产的相应份额。

严玉辩称:其母严新与其父姜震离婚后,其随母亲生活,改姓母亲的姓。亢媛也知道其是姜震的儿子,而且节假日以及父亲住院期间多次去看望过他们。其父死后的许多事宜,都是其和哥哥姜斌共同办理。因此认为对父亲名下的遗产份额应当继承三分之一。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关于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亢媛作为姜震的妻子,姜斌,严玉作为姜震的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二是关于遗产的分割。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本着均等的原则。

 

【法院裁判】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被继承人姜震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关于继承人的范围。针对亢媛提出不认识严玉的事实,严玉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与姜震系父子关系。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亢媛、姜斌、严玉应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关于遗产的分割。亢媛提出的姜斌和严玉均未尽到赡养义务,少分或不分遗产,其未能向法院提供足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加以证实,故法院对此项意见,不予支持。根据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法院按照各继承人应得份额对姜震的遗产进行分割,亢媛拥有诉争房屋六分之四的份额,姜斌和严玉各拥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亢媛表示房屋由其继承所有,向姜斌和严玉支付房屋折价款。姜斌和严玉亦均同意房屋由亢媛继承所有,自己收取房屋折价款。且双方对房屋价值达成共识,鉴于现房屋由亢媛居住使用,法院亦不持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

位于朝阳区某小区3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一套由原告亢媛继承所有,被告姜斌,被告严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亢媛办

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在此过程中产生相关费用,由原告亢媛自行负担。

原告亢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姜斌,严玉支付房屋折价款各二十万元。

徐卫东律师

徐卫东律师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131-2475-6010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