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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图说“法”:第三人加入既有债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星图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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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图说“法”:第三人加入既有债务,必须有明确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定形式

 1周前



来源:本案例改编自星图所律师办理过的真实案件

一、案件概况

1.2012年12月,王某与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合同中明确了借款时间、借款利息等,同日王某向A公司提供借款100万元,A公司向王某出具了收条。

2.2013年4月,A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会议记载A公司借款由股东甲、乙、丙负责清偿。

3.2013年7月,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原被告双方观点

1.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诉称,A公司因经营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双方在达成借贷合意的基础上,于2012年12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其后原告通过A公司股东甲向A公司交付了100万元的借款,A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借款期满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在催告还款过程中得知A公司曾在2013年4月召开过股东会议,其中记载A公司股东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认为A公司股东已通过股东会决议加入了该债务,故提起诉讼要求甲、乙、丙与A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围绕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材料。


2.被告辩称

被告A公司未答辩。

被告甲、乙、丙辩称,债务的加入应该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其从未向原告作出过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故不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

从原被告的观点来看,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股东会议中记载股东承担系争债务清偿责任的内容能否作为股东加入债务的判定标准?


四、法院观点

1.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款合同系王某与A公司所签,……涉案借款到期后,王某应向A公司主张权利。涉案股东会决议虽有“……公司的借款100万元仍有原公司股东负责清偿”的记载,但该决议系A公司股东内部决议,并非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会议,A公司债权人王某并未参加,该股东会决议仅约束A公司和公司股东双方,A公司的股东和王某并无就涉案借款承担责任的直接意思表示,故王某以A公司内部股东会决议为由直接要求A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二审法院观点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合议庭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本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债务的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原有债之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债务的加入一般须以合同为之,债务加入协议既可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也可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还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本案中并不存在甲、乙、丙与王某签订债务加入协议或单方向王某承诺偿还A公司债务的情形。2013年4月A公司股东会会议议题中仅涉及“重新安排A公司股东投资比例,如最终未达成上述股权事项,则公司的借款100万元仍由原公司股东负责清偿”等内容,而并未明确A公司的借款100万元由甲、乙、丙作为债务加入而向王某支付;该内容与所谓的债务加入无关,不具有债务加入的性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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