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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素娜律师办理**物资公司与委托人**公司买卖纠纷一审裁定书

作者:明素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0 浏览量:0

明素娜律师办理**物资有限公司**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0803民初*04号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8年07月16日

****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物资有限公司,地址:**13号,法定代表人:赵xx,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6月13日出生。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9年5月3日出生。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区*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张**,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明律师。

原告**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物资有限公司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为260元人民币,由原告**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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