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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素娜律师办理**租赁站与**国际俱乐部租赁纠纷一审裁定书
作者:明素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0 浏览量:0
明素娜律师办理**市**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国际俱乐部酒店有限公司、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0821民初*37号之一
案 由: 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4月18日
(2018)**0821民初*37号之一
原告:**市**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市**区*路西段。
被告:****国际俱乐部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被告:李某,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市金水区,现在**北监狱服刑。
被告:赵某,男,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市**区。
委托代理人:明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195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市**区。
原告**市**区**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国际俱乐部酒店有限公司、李某、赵某、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市**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赵某、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李某、赵某、杨某某的起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