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工伤报销范围医疗费如何承担?(朱某与五金厂劳动争议一案)
案情介绍:
朱某系五金厂职工,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替其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1月19日8时许,朱某在操作仪表车载料时右手被机器卷轧伤,经诊断为右手切割伤:环小指不全离断伤、第三掌骨不全骨折伴伸肌腱断裂、中指尺侧指动脉神经断裂的伤势。2016年3月25日,朱某受伤经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11月2日,经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为了治疗右手伤势,朱某共计支出医疗费87231.99元,经核算,符合工伤保险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为59807.17元。2016年12月15日,朱某向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经审理,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超出工伤保险报销目录范围的医疗费27424.82元由朱某本人承担。朱某不服该裁决,于2017年2月20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金厂承担全额医疗费,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朱某的该项诉讼请求。2017年9月5日,朱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直接改判超出工伤保险报销目录范围的医疗费27424.82元由五金厂承担,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了朱某的上诉请求。
法律依据:
2014年4月14日“浙高法民一〔2014〕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案例评析:
目前浙江省关于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医疗费的承担是有明确规定的,即原则上都由劳动者自行承担。唯一的例外就是用人单位愿意承担。虽然上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只规定了已经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对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浙江省法院再具体操作中都认为未缴纳工伤保险的,也要参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无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原则上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医疗费都应当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所以在这里也是对工伤的劳动者提个醒,在工伤治疗的情况下尽量选择工伤报销目录上的药,不要用进口的药或者内固定,否则在最后结算时自己可能要承担高额的自负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