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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侵犯著作权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王鹏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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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0刑初10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2,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广州市,住广东省东莞市。

辩护人马政鹏、王鹏飞,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1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2犯侵犯著作权罪,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本案犯罪地及被告人的户籍地均不在本市黄浦区,本院遂请示上级法院,经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2及其辩护人马政鹏、王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机动战士高达”系列模型玩具系株式会社万代负责设计、创作、生产和销售的立体拼装玩具。被告人陈2在未经株式会社万代许可的情况下,自2016年年底起,采用拆分“红异端”及相关配件在内的高达玩具原作品,进行数据扫描等方式,获取上述玩具3D数据和图纸,通过他人制作模版后,批量复制、生产上述高达玩具,并在其经营的名为“模魂配送站”的淘宝店铺,以“红异端主体加飞行背包”每套人民币458元(以下价格均以人民币计)、“红异端猩猩手/臂150米巨剑”每件63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其实际销售“红异端主体加飞行背包”1,367套,销售金额为577,243元;“红异端猩猩手/臂150米巨剑”39件,销售金额为22,580.4元。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8年4月26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威远小区门口将被告人陈2抓获,并在其经营的巨胜模型有限公司的仓库内,查获了尚未销售的仿冒“红异端”的模型玩具共计2,060套,货值金额1,273,720元。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涉案的上述模型玩具与株式会社万代的美术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陈2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陈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2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辩护人提出:1、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包括实际销售金额和仓库内存放的货值金额两部分,其中未销售货值金额远远大于实际销售金额,未出售商品尚未进入市场,尚未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2、被告人陈2系初次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且该侵权产品制作成本极高,本案未销售货值金额远超过实际销售金额,导致被告人陈2尚未从中赢利,违法所得较少;3、被告人陈2案发前一直遵纪守法,有稳定的工作,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希望法庭参考同类型已生效判决,对被告人陈2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机动战士高达”系列模型玩具系株式会社万代负责设计、创作、生产和销售的立体拼装玩具,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美术作品登记。被告人陈2在未经株式会社万代许可的情况下,自2016年年底起,采用拆分“红异端”及相关配件在内的高达玩具原作品,进行数据扫描等方式,获取上述玩具3D数据和图纸,通过他人制作模版后,批量复制、生产上述高达玩具,并冠以“火龙”品牌在其经营的名为“模魂配送站”的淘宝店铺对外销售。“红异端主体加飞行背包”每套售价458元、“红异端猩猩手/臂150米巨剑”每件售价630元。至案发,实际销售“红异端主体加飞行背包”1,367套,销售金额为577,243元;“红异端猩猩手/臂150米巨剑”39件,销售金额为22,580.4元。

2018年4月26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威远小区门口将被告人陈2抓获,并在其经营的东莞市巨胜模型有限公司的仓库内,查获了尚未销售的仿冒“红异端主体加飞行背包”140套,“红异端猩猩手/臂150米巨剑”1,920件,货值金额共计1,273,720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涉案的上述模型玩具与株式会社万代的美术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被告人陈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黄某1、张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淘宝交易订单、模具模芯照片等,证实被告人陈2得到株式会社万代的正品玩具模型,获取了相关数据开制模具、委托他人生产仿冒模型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现场和模型的照片等,证实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陈2经营的东莞市巨胜模型有限公司仓库内,查获了“火龙红异端合金模型”140盒、“火龙红异端飞行背包”2,520盒、“火龙红异端猩猩臂150菊一文字刀”1,920盒、模型玩具配件、外包装及移动硬盘等物品并予以扣押的事实。

3、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图纸打印件等,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2处扣押的移动硬盘存储涉案玩具模型数据、图纸等的事实。

4、证人李某某、黄某2、布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2将大量仿冒株式会社万代的“红异端”玩具模型运至东莞市巨胜模型有限公司,要求员工将模型的不同部位或配件分类放到包装盒里再装箱,并将上述仿冒模型玩具在淘宝店铺销售的情况。

5、“模魂配送站”店铺截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公司出具的淘宝店相关信息、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实被告人陈2将涉案玩具模型在淘宝店铺进行销售,经审计,已销售金额为59万余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27万余元,两者合计187万余元。

6、证人橘某的证言,授权书、营业执照、上海享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诉书》等,证实上海享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经株式会社万代授权,发现东莞市巨胜模型有限公司擅自生产、销售假冒株式会社万代拥有著作权的侵权产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株式会社万代没有授权东莞市巨胜模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2生产、销售高达模型系列产品。

7、《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照片、上海享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基于平面作品创作高达立体玩具的过程》、株式会社日升出具的《声明》等,证实株式会社万代“红异端”模型系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株式会社万代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事实。

8、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关于株式会社万代美术作品与查扣的玩具美术作品的异同性鉴定报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关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的说明》等,证实经比对,公安机关查扣的涉案“红异端”模型玩具与株式会社万代的美术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9、证人陈1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以及被告人陈2的到案情况。

10、被告人陈2的供述,证实其得到株式会社万代的“红异端主体”、“红异端飞行背包”、“红异端猩猩手/臂”等正品玩具模型后,通过拆分、抄数、开模、批量生产的方式,制作了仿冒的“火龙红异端”玩具模型,通过淘宝店对外销售等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万代的“红异端”系列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系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且在保护期内。被告人陈2对株式会社万代享有著作权的“红异端”系列玩具模型通过拆分、抄数、建模、生产的方式制作的涉案“火龙红异端”系列玩具模型,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被告人陈2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187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2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2具有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本院已在对其具体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陈2的犯罪事实及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2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侵犯著作权的玩具模型等、犯罪工具模具及WD牌移动硬盘(SN:WCC6Y6DEAYF6)均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陈2退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蔓莉

审 判 员  刘燕萍

人民陪审员  朱建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倪贤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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