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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王鹏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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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20刑初9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2。

辩护人马政鹏、王鹏飞,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2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水辉及辩护人马政鹏、王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起,被告人刘2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微信上以“不放弃”为微信名建立“禁言福利群一”微信群,通过收取费用的方式吸纳成员数百人后在微信群传播淫秽视,经鉴定,被告人传播的视频文件中有461个属于淫秽视频文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邵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屏,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2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刘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刘2在家属帮助下自愿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2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秀华

审 判 员  曹国强

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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