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2刑初18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2,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闵行区。
辩护人马政鹏、王鹏飞,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二部刑诉[2018]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林及其辩护人马政鹏、王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1月,被告人黄2担任上海旭轩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轩公司)闵行分部负责人期间,组织业务员采用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旭轩公司各类理财产品,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
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黄2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旭轩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档案机读材料等书证,投资人秦某、沈某某等的陈述及提供的服务协议、会员协议、资金出借收益情况报告、债权债务确认书、收款确认书、保证人承诺函、POS机签购单等书证,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2在旭轩公司任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单位犯罪。被告人黄2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黄2具有自首情节等为由建议对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周 波
人民陪审员 沈青田
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