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提成应该予以发放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8
人浏览
【基本案情】
原告 徐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A公司
徐某从2015年9月在被告单位任销售经职务,徐某、A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徐某在A公司一直工作到2017年2月份。当时A公司和徐某口头约定原告的保底工资每月2400元,提成比例为销售每立方米混凝土3元,徐某提供销售清单2015年9月到12月销售3618.5立方米,2016年3月到12月销售13429.5立方米,2017年销售880立方米,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丁某和徐某的短信中也承诺给徐某提成,但A公司一直未提供公司内部对员工的工资、提成标准等书面性的规定。随后徐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给付徐某销售中的业绩提成54713.25元,同时给付拖欠业绩提成25%的经济补偿金13678元。
【判决结果】
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徐某销售混凝土业绩提成额53784元及拖欠该业绩提成额的经济补偿金13445.8元,共计67229.8元。
【律师解析】
本案焦点是口头提成如何认定。根据徐某提供的A公司销售会议录音文字书面整理材料和短信截图等证据,加之A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短信承诺,徐某的提成请求可以被支持,至于徐某的提成标准及销售混凝土的数量因被告单位拒绝提供相应的材料,法院会定徐某的主张成立。
【本案结语】
虽然A公司主没有口头提成,A公司也确实没有发放过提成,但是收集到的证据已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提成存在的事实。
以上内容由高瑞峰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高瑞峰团队律师咨询。
高瑞峰团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5629 万人好评:4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C座8楼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