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在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应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 张某、柳某、冯某乙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金某、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
2016年3月12日23时0分左右,冯某甲醉酒驾驶A车,与对向金某驾驶的B型轿车相撞,致冯某甲当场死亡。金某和B车乘坐人李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驶入行进方向路面左侧,未保持安全车速上路行驶,其过错及作用是形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金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上路行驶,其过错及作用是形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冯某甲应该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016年3月24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宋甲的鉴定意见为:冯某甲因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同时查明,金某所有的B轿车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冯某甲所有的A车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10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冯某甲与母亲张某,妻子柳某,儿子冯某乙均系城市户籍。母亲张某生于1942年10月27日共有儿子冯某甲和女儿冯丙二位子女。冯某乙于2001年10月11日出生。事故发生后,原告方花销的费用,有尸检费700元,施救费800元,看车费600元,处理丧事时5人5天误工费(90. 47 × 5 × 5天=2261. 75元),交通费3800元,食宿费4200元,其中金某告垫付2万元。
【判决结果】
一、甲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柳某、冯某乙经济损失237 955. 07元;二、乙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柳某、冯某乙经济损失112 000元。
【律师解析】
死者冯某甲系醉酒驾车,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虽因两车撞击而被甩出车外死亡,除在本车的强制险分项限额得以赔偿外,其商业保险拒绝赔偿,另金某所有的B轿车所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中按事故的责任比例分项限额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本案结语】
实践中,车辆驾乘人员在特殊情况下脱离本车,并受到本车碾压、挤压、撞车导致人员损害的情况确有发生,车辆乘用人员无论何种原因脱离本车后,因外力作用于本车来说,均构成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意义上的“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