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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婚后父母出首付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离婚时仍可分割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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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 白某

被告 方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某与方某是夫妻关系。2004年10月,白某购买A房屋,该房屋于20114月27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A房屋的首付款18万元由白某父母出资,剩余房款以白某的名义按揭贷款,白某、方某共同偿还贷款28万余元,尚欠贷款404239.18元未还。此外,A房屋的装修款11万元由方某之母出资。白某称因首付款为其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故A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方某则主张,因后续贷款为双方共同偿还,且借款合同中写明其为共有人,故要求将A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并向法院提交房屋评估申请。

【判决结果】

A房屋归白某所有,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白某自行偿还。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方某房屋折价款一百四十八万元。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中所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况,应指出全资购买,而非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况。本案中白某父母并非出全款买房登记在白某名下,且婚后白某和方某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房屋是婚后购买,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本案结语】

根据公平保护的立法意图,在确认不动产所有权时,应当对《婚姻法解释三》七条一款做严格解释,该条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七条一款的规定,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因此时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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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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