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首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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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成功案例】潘某金贩毒上诉案

来源:李首道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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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潘某金,男,1977年11月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永丰镇,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汇侨路*****室。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辩护思路】经过详细的阅卷并会见潘某金,辩护人梳理出证据证明力的薄弱之处,重点是其第二次、第三次贩卖毒品的数量并不能准确的认定。对其适用死刑是量刑过重。

【庭审以及案件结果】

本案的难点在于潘某金对于整个案件事实全部否认,其对于一审认定的事实、罪名、量刑全部不予认可。而一审主要辩护观点认为本案与潘跃金无关。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辩护观点,而是依据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认定贩卖毒品罪成立,判处其死刑,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辩护人在本案的庭审中提出对第二笔与第三笔毒品数量的质疑以及证据存在的问题,发表了综合全部情节本案即使适用死刑,也可以不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

上述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最后二审改判潘某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办案心得体会】

刑事辩护中,辩护人可以充分的查阅案件材料。对于证据、事实的把握更加全面,因此更加理性。有些当事人基于种种理由,完全否认事实,会要求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无罪辩护。而辩护人如果只是一味简单迎合当事人的心理,往往适得其反,辩护效果会很差。本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辩护人自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应当立足于证据、事实,法律,利用自身丰富的辩护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的结果。

附:辩护词

潘某金贩卖、运输毒品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指派李首道律师担任潘某金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在二审阶段的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一审全部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上诉人,听取了上诉人的意见。辩护人针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审量刑过重:

一、案件事实:

本案一审认定上诉人潘某金第二次与第三次均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1000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第二次购买毒品的数量不能确定,第三次购买毒品的数量不能确定:

仅有顾某义、施某伟两人口供指向1000克这一重量。证据中的毒资有38000、41000,同时银行交易记录中在2015年1月18日ATM机存款记录,同年1月23日有ATM机存款记录,显示存款2300元。一审认定顾某义与“云南”一千克毒品的毒资为38000元。上述证据证明一审并未查清第二次、第三次毒品交易的事实。

同时一审没有证据表明顾某义如何与“云南”商定毒品价格、毒品数量。

2、第二次与第三次购买相同数量毒品,第二次价格为38000元,第三次为41000元,在后购买的价格高于在先的,于常理不符。

3、顾某义供述起购进的毒品全部卖给吴某民一人,本案没有吴某民的供述与顾某义的供述相互印证。因此无法证实顾某义购进毒品的数量。

综上,本案一审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以证明第二次、第三次贩卖毒品的数量。

二、上诉人潘某金与下线顾某义责任的划分不准确:

1、本案中是下线顾某义积极主动联系上诉人潘某金,提议贩卖毒品。并积极筹措资金,联系同伙。并让同伙安排其贩卖毒品的下家。整个案件中,下线顾某义起到了主要的作用。

2、依据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四)死刑适用问题:2.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

对于贩卖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上家主动联络销售毒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通常可以判处上家死刑;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

上诉人潘某金在本案中的贩毒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均小于下线顾某义。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对上诉人潘某金量刑应适当轻于原审被告人顾某义。

三、根据2008.12.23 高法《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而本案上诉人潘跃金从犯罪情节,贩毒数量均可以不适用立即执行的刑罚。

综上所述,对于一审判处上诉人适用死刑,辩护人认为从社会效果上看,杜绝毒品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工程,不是单单从重从严处罚就可以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严刑峻法并不能阻止毒品的制造与贩卖,也不能有效遏制毒品的泛滥问题。结合整个案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处上诉人潘跃金死刑量刑过重。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李首道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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