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靖律师

徐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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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妨害公务罪

来源:徐靖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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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11刑初1xx3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撒拉族,出生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文化程度小学,住青海省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因本案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清、徐靖,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1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马xx在本市白云区同和街同x路某大院内,不顾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同和派出所民警谭某胜的阻止,强行开走其被查扣于该处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导致谭某胜与附近车辆发生碰撞受伤。经鉴定,谭某胜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马xx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马xx在拘役六个月以下量刑。

被告人马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证据材料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马xx赶着去医院看望朋友,误以为可以开车离开,主观恶性小;被告人马xx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马xx家庭情况特殊,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需要照顾子女及患病的母亲。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马xx从轻处罚,建议量刑拘役四个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x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被告人马有鑫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x虹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x雯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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