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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案,否则保险可免责

来源:雷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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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日晚8点左右,高某驾驶一辆投有车辆损失险的小型越野客车行至某路路段时,因雨天路滑冲上道路中心隔离花台,造成车辆受损。事发后,高某因手机没电没有报案,锁好车门后弃车自行离开现场。第二天上午到交警部门进行备案。事后,该车到修理厂维修产生修理费36716元,汽车救援费560元。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作出保险拒赔通知书,对该次事故拒绝赔偿。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共计37276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高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向公安机关或保险公司报案而自行离开现场回家,即使如其所述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手机没电无法联系他人,之后在可以报案的情况下也未向公安机关或保险公司报案,存在重大过失。由此导致事故性质、成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向高某作了明确说明,高某也已在投保人签章处签字确认。因此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单方事故索赔案件,所谓单方交通事故是指因驾驶人员不慎驾驶所导致的己方保险车辆单方受损的交通事故,比如:被保险车辆与路边障碍或隔离墩碰撞或在公路上倾覆。此类事故一般不涉及第三方,当事人若未及时报案,常常会导致单方事故的原因无法查明,而且实践中也存在大量被保险人隐瞒事故真相进行保险诈骗的行为,比如:醉酒驾驶或无证驾驶发生事故后,报案时更换驾驶人员等。因此,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对单方事故原因的调查,相对而言比较严格和谨慎,会要求车主提供比较齐全的理赔材料,比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在事故发生后,若车主不能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案或未采取合理的保护现场措施,擅自移动车辆,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拒赔。
本案中,首先,驾驶员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具有明显的过错。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及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次,在双方的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已向高某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本案中,法院驳回高某的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交通事故发生后,特别是发生单方事故的时候,一定要及时报警,在交警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不要擅自移动事故车辆,否则,可能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明或无法提供理赔材料而遭到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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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雷兵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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