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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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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某,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宿松县。2015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宿松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1月26曰经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月29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3月19日由宿松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5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建国,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兵,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18〕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某及其辩护人吴建国、王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梅某到宿松县光明大市场被害人陈某1经营的商行内,以付150元手续费为诱饵,让陈某1代其归还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欠款10000元。陈某1遂通过网上银行向梅某的信用卡先还款100元并刷出来,确认该卡有效后,再向该卡还款9900元,后梅某乘陈某1不备离开商行,到陈某2在宿松县龙门路经营的食好酒家饭店内,通过支付宝扫码刷出现金6000元,卡内剩下的3900元直接归还临时额度欠款。被告人梅某将6000元用于消费和归还债务。

案发后,被告人梅某家属将9900元钱归还给被害人陈某1。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梅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以被告人梅某具有坦白、积极缴纳罚金、退还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为由作罪轻的辩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梅某到宿松县光明大市场被害人陈某1经营的商行内,以付150元手续费为诱饵,让陈某1代其归还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欠款10000元。陈某1遂通过网上银行向梅某的信用卡先还款100元并刷出来,确认该卡有效后,再向该卡还款9900元,后梅某乘陈某1不备离开商行,到陈某2在宿松县龙门路经营的食好酒家饭店内,通过支付宝扫码刷出现金6000元,卡内剩下的3900元直接归还临时额度欠款。被告人梅某将6000元用于消费和归还债务。

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梅某家属将9900元钱归还给被害人陈某1。

2018年1月16日,宿松县公安局孚玉责任区刑警队在光明大市场一棋牌室内将犯罪嫌疑人梅某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宿松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梅某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宿松县司法局的评估意见为梅某适宜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梅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2的证言,宿松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材料,梅某的信用卡交易明细一份,谅解书,收条,本院(2015)松刑初字第00071-3号刑事判决书,宿松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梅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退还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法规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梅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被告人梅某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梅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效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松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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