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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

来源:康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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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本案当事人带妻子来上海看病,路况不熟,发生违规,与警官发生争执,期间双方发生争执,造成2名警官受伤,1名达到轻微伤,通过律师工作最终:4个月拘役,家属十分满意,并送锦旗。

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

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秦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秦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对于本案,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予以采纳。

首先,基于被告秦某某对于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案件基本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并且当庭认罪,故辩护人对于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载明的案件基本事实及被告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对造成1位警官轻微伤表示认可,因果关系没有异议,只是对主观恶性程度想做客观陈述。

辩护人通过监控并且结合被告人及三名警官的笔录,了解到秦某某是在便被朱某某警官和游恺捷警官擒拿住,擒拿过程中的由于被喷辣椒水,加之本能的挣扎,推搡中造成朱某某警官的轻微伤,并非有意的殴打警官造成的伤情,但是造成了这样的结果,虽然受伤的警官今天没有到场,但是辩护人在此也由衷的想跟受伤的警说声“对不起”也恳请法院能够考虑到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较小能够从轻量刑。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在本案中存在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望法院在量刑时能够予以考虑,具体理由如下:

一. 被告人秦某某广到案后,如实供述,口供稳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此次事件具有偶然性,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小。

此次涉嫌犯罪其实起因是从外地来上海看病,路况不熟才导致的违章,是偶发性事件,后来与警官发生争执愈演愈烈,也不是故意要致警官受伤,只是被喷辣椒水后眼睛十分不适,睁不开眼睛,加之被多人控制内心有恐惧心理从而反抗挣扎,拉扯中才导致一位警官轻微伤,事发之后,被告人已经表示悔悟,从第一次笔录至今都是如此,口供内容稳定,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

四.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一直希望能对受害警官作出积极的赔偿和弥补。在家属的帮助下对受害的警官作出了赔偿,并获得警官的谅解。

到案后被告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也知道此次事件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辩护人也陪同家属向受害人登门道歉,并且沟通赔偿问题,最终得到警官谅解,出具书面谅解书。也相信秦某某会感念警官的宽容,怀着感恩的心开始未来的生活。

五.被告人秦某某个人情况特殊:被告人和其妻子结婚多年,因为结婚多年不孕不育来上海第九人民医院看病,初次来该地区路况不熟,没有注意到红绿灯变化才引发了此次事件;此外因为妻子身体不好,一直修养在家没有工作,被告人是家中唯一的收入来源,现在由于被告人被羁押,单位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已经没有收入来源,家中每月还需偿还贷款,确实困难。

辩护人相信,被告人秦某某已经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不可侵犯性,也相信本科毕业、在单位中是好员工,家中是好丈夫好儿子的他一定是当时被冲动冲昏了头脑,并且也为此付出了牢狱的代价,更相信法律是使人向善的,如果能够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一定会怀着感恩的心回到社会。所以恳请法院院能够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考虑本案的偶然性、以及被告人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情况、被告人的家境情况,给予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尽早回归社会,回到家庭,承担起他的责任,也希望能够对他作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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