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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XX与张XX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周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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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XX与张XX欲2017年1月8日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约定单XX出资85万购买XX名下的房屋一套,同时约定除订金外剩余房款作为房管局的监管房物款,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单XX支付了20万定金。2017年3月2日双方到房管局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并依约支付首付款20万元,单XX自银行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与张XX约定2017年4月20日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张XX却突然反悔,要求加价或者解除合同,无奈,单XX起诉至法院,要求:一、张XX继续履行《房产交易合同》及《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及腾房;二、判令张XX支付时间办理过户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11050(暂计至起诉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张XX到庭后仍要求解除合同,其辩称系因单XX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贷款办理,但所述约定时间为口头约定,庭审中法院传唤中介机构询问,中介工作人员表示并无口头约定的时间,一切是按照合同履行。后张XX主动与单XX调解: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张XX返还单XX房屋定金20万元,并赔偿损失4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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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静
  • 执业律所: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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