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案法院调解一例
来源:吴远保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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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索引]
(2012)西民初字第1380号。
[案情简介]
原告刘女士与被告王女士系婆媳关系,被告系原告婆婆、被继承人王XX之母。原告与被继承人XX于1984年XX月XX日结婚,无子女。婚后,原告与被继承人王XX于2004年X月X日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产一套。现被继承人王XX于2009年XX月X日不幸因车祸死亡。因原、被告就继承一事无法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由于夫妻之间没有其他约定,故该房产的50%份额应为原告的个人财产,另外的50%份额为被继承人王剑平的遗产。且,原告与被继承人王剑平系合法夫妻,生前与原告共同生活,且原告身体有残疾,无子女照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及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故请求依法继承王剑平遗产中的房产份额的70%(加上原告个人享有的50%的份额,原告应取得本案诉争房产的85%份额)。
[审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诉争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135万元人民币;
二、双方别无争议。
[代理小结]
本案在庭审中,双方一度剑拔弩张,似无和解可能。然而,在法官、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最后竟然调解成功。在涉及家庭关系的案件中,尽力争取“和为贵”的结果还是比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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