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纠纷案一例
[案号索引]
(2012)朝民初字第16254号。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XX于2011年9月9日因病去世,法定继承人有其妻呼女士、张父、张女。张XX生前,自书遗嘱一份,交其父保管。遗嘱中有“我在百日后,将我现住房产楼,房产总价的百分之50给我的老婆呼女士”的字样。料理完成丈夫的后事,呼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
1、判令被继承人张XX的遗产(北京市朝阳区XXXX房屋之一半所有权),由原告呼女士、张父和被告张女依遗嘱继承;
2、确定诉争北京市朝阳区XXXX房屋的份额后,将房屋所有权之全部判归原告呼女士,同时给予其他继承人适当的作价补偿。
[庭审焦点]
庭审中,诉争双方主要围绕着对遗嘱的理解展开。
被告认为,该遗嘱仅仅是明确了诉争房产的产权比例、并未处分遗产。
原告则认为,立遗嘱的目的是处分遗产,而非确权或者其他。张XX遗嘱中的“我在百日后,将我现住房产楼,房产总价的百分之50给我的老婆呼女士”之句,张XX用的是“给”这个有转移含义的字;而非其他如“是”、“为”之类有确认权属的含义字词!并强调指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张XX正是基于对呼女士深厚的夫妻感情,以及对呼女士辞掉工作、三年来无微不至的照顾的感激,所以在自书遗嘱中多分配些遗产给呼女士。因此,张XX所立自书遗嘱的真实意思应当是:将其遗产(即诉争房产的50%产权)的50%份额由呼女士继承,张进才、张女各继承25%份额。
[审理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诉争房产归原告呼女士所有、同时给予张父、张女房屋总价各12.5%的折价补偿。双方均未上诉。
[办案体会]
本案的遗嘱内容从语义上讲,似有一定的“歧义”,但是,经过律师的语义分析、结合夫妻感情等其他证据,准确无误地阐述了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使原告的诉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